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知识宣传
发布日期:2025-12-15 11:37:51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0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知识宣传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一、目的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坚持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
三、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二至四款规定: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四、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五、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一)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二)对甲类传染病疑似患者,确诊前单独隔离治疗;(三)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并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六、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四、五款规定: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
七、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二)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三)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四)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五)故意传播传染病;(六)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七)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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